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源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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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国际税源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际税源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6日
国际税源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税收工作机制,提升全省国际税收工作质效,依托省国税局国际税收信息管理平台,实施专业化、信息化管理,提高国际税源信息监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际税源信息包括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内部信息是各级税务机关从本部门获取的国际税源管理信息。外部信息是各级税务机关从第三方获取的国际税源管理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管理是指对国际税收税源信息开展收集、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国税局负责国际税收信息管理平台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国际税源信息的收集、筛选、录入,组织开展政策效应分析、经济运行分析、风险分析和收入分析,发布风险信息,指导风险核查处理。 第五条 市级国税局负责本辖区国际税源信息的收集、筛选、录入,组织开展经济运行分析、风险分析和收入分析,发布风险信息,进行风险应对,指导风险核查处理。 第六条 县级国税局负责本辖区国际税源信息的收集,开展收入分析,根据上级发布的风险信息,按要求实施风险核查处理和反馈工作。
第三章信息收集 第七条 各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与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部门加强协作,通过金税三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等系统收集国际税源内部信息。 国际税源内部信息包括: (一) 企业财务报表; (二)外商企业投资信息; (三)关联交易信息; (四)企业进出口交易额(明细); (五)增值税发票; (六)非居民企业纳税申报信息; (七)其他内部信息。 第八条 省、市级国税局应积极推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政府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涉税信息共享。 第九条 省、市级国税局应当与外汇管理、商务、教育、工商、文体、科技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通过政府信息交换平台或者部门协作工作制度,获取国际税源外部信息,还应通过互联网、报刊杂志等媒体搜集国际税源外部信息。 国际税源外部信息包括: (一)境内企业向境外借款付息信息、服务贸易项目下对外支付信息;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数据、设备进口、技术引进信息; (三)中外联合办学信息;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变更情况、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 (五)外国演出团体境内演出信息,体育比赛及体育界知名人士等涉税信息; (六)高新技术企业审批信息、专利技术转让信息; (七)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等数据信息。 (八)其他外部信息。
第四章信息分析 第十条 信息分析是指根据国际税收工作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清分、筛选、统计、挖掘,密切关注收入异常波动,实时监控税收风险,堵塞征管漏洞,为税收的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提高跨境税源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省国税局负责通过税收协定对减轻税收负担、非居民税收政策、反避税集团联查或者行业联查对行业利润水平影响等信息开展国际税源政策效应分析。 第十二条 省、市级国税局负责通过外商企业投资、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开展国际税源经济运行分析。 第十三条 省、市级国税局负责通过关联申报、同期资料、合同备案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数据等信息开展国际税源风险分析。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局负责通过非居民企业纳税申报、对外支付、股权转让数据、设备进口、技术引进和外方投资者变更情况等信息开展国际税源收入分析。
第五章信息处理 第十五条 省、市级国税局应通过国际税收信息管理平台将国际税源风险分析信息进行自动推送或人工推送。 自动推送是指将国际税源风险分析信息直接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适用于日常风险分析信息的推送。 人工推送是指将国际税源风险分析信息指定推送至下级国税局。一般适用于专项风险分析信息的推送。 第十六条 市、县级国税局接收上级推送的国际税源风险分析信息后,应根据国际税源风险分析信息的税收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的应对处理,对风险信息及时开展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等工作,按时完成风险应对。 第十七条 市、县级国税局应将国际税源风险分析信息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分户汇总,并上报。 第十八条 市、县级国税局在风险应对过程中,认为案件复杂的,可层报至省国税局确认为重大案件,由省国税局国际税收专业团队承办。 第十九条 省国税局应就国际税源政策效应分析信息,测算出国际税收政策对经济、税收收入的影响,并提出优化调整政策的建议。 第二十条 省、市级国税局应通过国际税收信息管理平台推送国际税源经济运行分析信息和国际税源收入分析信息。 市、县级国税局应根据分析信息掌握本辖区国际税源与外向型经济分布情况和发展变化协调程度,摸清国际税源分布情况和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影响因素,排除和发现国际税源征收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做好重点税源监控,把握组织收入形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及国际税收工作相关要求,在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税局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国际税收税源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 年4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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